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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滩风景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外滩风景区内禁止下列破坏绿化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绿地或者改变绿地用途;
  (二)挖掘、折损或者刻划树木;
  (三)采摘花卉;
  (四)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挖抗取土或者倚树塔棚;
  (五)践踏花坛或者封闭的绿地、草坪;
  (六)其他破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 进入外滩风景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的完好。
  外滩风景区内禁止下列损毁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的行为: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等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
  (二)损坏外滩防汛墙、黄浦江堤隔离护栏以及废物箱、公用电话亭、路灯和其他照明设施;
  (三)毁坏、污损路牌、喷水设施、公告栏和画廊;
  (四)其他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 进入外滩防汛墙空厢车库停放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车道减速慢行。除下列车辆外,其他任何车辆不得擅自进入外滩风景区:
  (一)非经营性残疾人专用车辆;
  (二)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
  (三)其他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外滩风景区管理办公室批准进入的车辆。
  第十条 外滩风景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擅自搭建、堆物;
  (二)无证设摊经营或者兜售物品;
  (三)随地躺卧、露宿;
  (四)携犬进出;
  (五)杂耍卖艺,流浪乞讨;
  (六)发出严重干扰他人的噪声;
  (七)其他有碍观瞻或者妨碍他人游览观光的活动。
  第十一条 外滩风景区内商业经营项目的开发和布局,应当服从外滩风景区的游览、观光功能,并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在外滩风景区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应当征得外滩风景区管理办公室的同意,并按照规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在外滩风景区内举办社会公共活动,应当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大型活动组织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或者报黄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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