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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1995修正)

  (一)占面积5亩左右。
  (二)建筑面积900平方米左右。
  第六十二条 环卫用品及回收利用加工厂的用地规模根据项目需要确定。

第四节 环卫水上工作点

  第六十三条 环卫水上工作点是环卫水上专业运输单位和水上专业管理机构从事水上作业、管理的基地。水上工作点按作业、管理需要设置、并配有相应的陆上用地。环卫水上工作点所需岸线和陆上用地参见附表八。
  第六十四条 环卫水上专业运输按港道或行政区域设水上运输队。水上运输队规模根据垃圾粪便运输量确定,水上运输队的基地应有船舶往返、修理时停泊所需的岸线,并应配备生产调度和管理、机修、仓库、宿舍、工人活动室等所需的陆上用地。
  水上专业运输队应按装运垃圾粪便的码头设管理点。
  第六十五条 环卫水上管理按航道分段设管理站:
  (一)黄浦江港区设3-5处;
  (二)苏州河河段设2-3处;
  (三)支港设若干工作船停泊、管理点;
  (四)港区外延和扩大,相应增加水上管理站。
  第六十六条 环卫水上管理站每处要有停泊工作船、囤船、浮桥等所需的岸线,并有一定的陆上用地。

第五章 环卫车辆通道

  第六十七条 进入里弄、新村的道路,应考虑环卫车辆进出的需要。设计车速为15公里/小时,汽车载荷标准按通行载重车辆吨位确定。
  第六十八条 通往环卫设施的车道应做到:
  (一)新建小区和旧城区的成片改造地区满足2吨以上载重车的通行,道路设计最小平面曲率为20米,最大纵坡度为5%;
  (二)旧城区应满足0.6吨以上载重车的通行;
  (三)垃圾中转站的通道应满足5吨以上载重车的通行。
  各种卫生设施适用车辆作业范围参见附表九。
  第六十九条 需环卫车辆倒车进入工作点的,倒车距离不大于30米;车辆在作业点必须调头的,应有足够的回车余地。

第六章 涉外环卫设施

  第七十条 涉外环卫设施是指供外国人在本市长期或短期活动时所需的宾馆饭店、公寓、渡假村、外国领馆、商业文化机构等建筑物内以及经济开发区的环卫设施。
  第七十一条 涉外环卫设施可参照本规定建造。但垃圾收集应容器化,并做到分类存放,便于运输与机械化清除;垃圾容器应做到封闭性能良好,严禁垃圾裸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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