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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1995修正)

  (一)按居住人口数,每15-20万人设置1座;
  (二)按地区生活垃圾日排出量,每150-250吨设置1座;
  (三)按规划面积,每10-12平方公里设置1座。
  第四十条 垃圾中转站的用地面积,根据转运方式和转运量的大小确定,一般为:
  (一)新建小区,每座3-4亩;
  (二)旧城区,每座2亩左右。
  垃圾中转站的具体用地标准可参照附表三。
  第四十一条 垃圾中转站的外型应与相邻建筑相协调,周围应绿化。

第四节 无害化处理场(厂)

  第四十二条 无害化处理场(厂)是生活垃圾、粪便在利用或者最终处置前的中间处理基地。无害化处理要达到卫生标准,要充分综合利用。
  第四十三条 无害化处理场(厂)应设置在水陆交通方便的地方,并尽可能与最终处置场在同一方向的运输路线上。
  第四十四条 无害化处理场(厂)用地面积根据处理量,处理工艺及当地条件确定,一般可参照附表四。

第五节 垃圾堆场

  第四十五条 垃圾堆场是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堆积基地,可依照生活垃圾填埋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建设、使用和监测。
  垃圾堆场一般应设置在远郊,并选用河、海滩涂等荒地、劣地。
  第四十六条 设置垃圾堆场应做到:
  (一)防止污水渗透污染河川、海域和地下水;
  (二)防止沼气燃烧;
  (三)防止病虫鼠害;
  (四)设置绿化防护带;
  (五)规定卫生防护区。
  第四十七条 垃圾堆场的规模应至少能使用20年;卫生防护区为300-500米。
  第四十八条 垃圾在堆积过程中要按时覆土压实,喷药除害;堆积后的土地要及时整治利用,美化环境。

第六节 临时应急垃圾堆场

  第四十九条 临时应急垃圾堆场(以下简称临时堆场)是在城市垃圾处理系统完善前以及在垃圾高峰和自然气候变异情况下,生活垃圾的临时应急堆放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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