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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1995修正)

  (三)其他道路设置间距为150-200米。
  第三十一条 痰盂是防止随地吐痰的设施。主要设置在商业文化大街及群众集散场所。其设置距离参照本规定第三十条废物箱的设置标准。

第三章 城市环卫工程设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环卫工程设施是指环境卫生工作中收集、运输、处理、消纳垃圾、粪便的基础设施。
  第三十三条 环卫工程设施主要是指:
  (一)垃圾码头、粪便码头;
  (二)垃圾中转站;
  (三)无害化处理场(厂);
  (四)垃圾堆场;
  (五)临时应急垃圾堆场;
  (六)供水龙头和进城车辆冲洗站。

第二节 垃圾码头和粪便码头

  第三十四条 垃圾码头、粪便码头是连接陆上收集和水上运输的基础设施。
  码头设置所需岸线应满足船舶停泊、调档以及装卸作业的需要,并有车辆进出、计量装置和装卸机械作业以及仓储、管理等所需的陆上用地。
  第三十五条 垃圾码头、粪便码头每个装卸泊位的装船能力,应达到如下标准:
  (一)垃圾码头每个装卸口装船能力应达到每小时50吨左右;
  (二)粪便码头每只卸料管道装船能力为每小时40-60吨。
  第三十六条 设置码头所需要的岩线长度根据装卸量、船只吨位、河道允许停泊档数确定。具体计算可参照附表二 。
  设置码头所需陆上作业区面积按岸线长度配置。一般每米岸线配备15-20平方米的陆上面积。
  第三十七条 码头要有防尘、防臭、防散落滴漏下河的设施。
  粪便码头应建造地下贮粪设施。

第三节 垃圾中转站

  第三十八条 垃圾中转站是将分散收集的垃圾集中装运到大车上所需的垃圾转运设施。
  垃圾中转站应具有良好的封闭性能。飘尘、噪音、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有防蝇措施。
  第三十九条 垃圾中转站可按以下标准之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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