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管辖权的惩戒委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市惩戒委指定管辖。
第二章 回避
第八条 各惩戒委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投诉人或者被惩戒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投诉人或者被惩戒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也适用于惩戒委办案人员。
第九条 惩戒委成员的回避,由其同级司法局决定;其他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惩戒委主任决定。
对提出回避的申请,应当及时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回避的决定并记录在案。
第十条 投诉人、被惩戒人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回避申请的,在惩戒委作出决定前,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与处理。
第十一条 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申请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同级司法局应当在一周内作出复议裁决。复议裁决报市惩戒委备案。
第三章 受理投诉
第十二条 区县、律协和市惩戒委均下设律师惩戒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惩戒办”)。惩戒办是惩戒委常设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受理投诉;
(二)违纪事项的调查核实;
(三)提出调查处理报告,报惩戒委评审;
(四)制作惩戒委评审记录,制作惩戒决定书及有关的文书;
(五)与惩戒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惩戒办会同有关的信访部门共同设立投诉工作接待室,公布投诉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
第十四条 投诉人可以采用信函、电话或直接来访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投诉。受理投诉的惩戒办有权要求投诉人尽可能提供具体的事实和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 惩戒办受理投诉和查处投诉案件时,必须忠于职守,严格保密:
(一)受理当面投诉的,应当由专人接待,认真做好笔录,必要时,征得同意可以录音。接待投诉时,无关人员不得在场旁听和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