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纪律,保障律师惩戒工作正常进行,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司法部《律师惩戒规则》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律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管辖

  第二条 区、县司法局律师惩戒委员会(以下称“区县惩戒委”)管辖下列案件:
  (一)区、县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反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得处以警告或者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惩戒的违纪案件;
  (二)区、县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处以警告的案件。
  第三条 市律师协会律师惩戒委员会(以下称“律师惩戒委”)管辖下列案件:
  (一)区、县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反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得处以停止执业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惩戒的违纪案件;
  (二)市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反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得处以警告或者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惩戒的违纪案件。
  第四条 市司法局设立的上海市律师惩戒委员会(以下称“市惩戒委”)对全市各惩戒委的律师惩戒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市惩戒委管辖下列案件:
  (一)本市律师违反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情节严重,得处以停止执业二年或者取消律师资格的违纪案件;
  (二)市属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处以警告的案件;
  (三)本市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处以停止整顿或者撤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案件;
  (四)本市律师违反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认为需要直接查处的案件。
  第五条 区县惩戒委或律协惩戒委发现受理的违纪案件不属于本委管辖的,应当提出理由,及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惩戒委,受移送的惩戒委应当受理。受移送的惩戒委审查后认为依照有关规定不属于本惩戒委管辖的,应当报请市惩戒委裁决,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六条 区县惩戒委或律协惩戒委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依据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报请市惩戒委指定管辖。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