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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场自来水处理厂专营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上海市大场自来水处理厂专营管理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30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上海市大场自来水处理厂专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发布《上海市大场自来水处理厂专营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日
          上海市大场自来水处理厂专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供水网络,上海市人民政府授予上海宝维士·泰晤士大场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称专营公司)建设、经营大场自来水处理厂(以下称大场水厂)的专营权。为了明确专营公司在专营期间建设、经营和转让大场水厂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使用的有关用语的含义:
  大场水厂,系指在上海大场地区兴建的日供净水能力为40万立方米、时差系数为1.3水平沉淀池和气水反冲洗滤池净水处理厂。
  英方投资者,系指宝维士·泰晤士(上海)有限公司。
  建设期,系指大场水厂工程正式开工日至形成日供净水40万立方米能力的阶段。
  经营期,系指大场水厂工程形成日供净水40万立方米能力至大场水厂转让给上海市人民政府所有的阶段。
  专营期,系指建设期和经营期的总和。
  专营权,系指专营公司在专营期间建设、经营大场水厂的权利。
  不可抗力事件,系指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控制的事件或者社会现象。
  第三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上海市自来水公司(以下称上水公司)与英方投资者签订有关成立专营公司以及由专营公司建设、经营、转让大场水厂的专营合同,并在专营合同中明确英方投资者、上水公司和专营公司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 专营公司在专营期间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有关大场水厂专营的合同和协议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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