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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营业性保龄球馆管理办法[失效]

  保龄球馆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醒目的位置张贴保龄球馆的文明活动规则;
  (二)保持保龄球馆的清洁卫生,公用的保龄球、球鞋以及其他物品符合卫生要求;
  (三)配备规格齐全、搭配合理的保龄球和球鞋;
  (四)保龄球馆的采光符合经营活动要求,夜间开放有必要的照明和停电时的应急措施;
  (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六)发现在保龄球馆进行赌博或者其它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活动者的义务)
  进入保龄球馆的活动者,应当遵守保龄球馆的文明活动规则。违反文明活动规则,造成设备损坏的,要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年度复核)
  保龄球馆的经营者必须每年持《许可证》到所在地的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年度复核。
  逾期未经复核或者经复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保龄球馆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接受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复核不合格仍然从事保龄球馆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许可证》。
  第十五条 (其他部门的处理)
  凡涉及违反工商、公安、卫生、物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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