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正,新法规名称为《上海市营业性保龄球馆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4日 实施日期:1996年3月1日)*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7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30日)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上海市营业性保龄球馆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月8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
上海市营业性保龄球馆管理办法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四号令发布)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市营业性保龄球馆的管理,保障体育娱乐活动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营业性保龄球馆(房)(以下简称保龄球馆)的管理。
第三条 (主席和协管部门)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保龄球馆的主管部门。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龄球馆的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卫生、税收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市保龄球馆的管理工作。
市保龄球协会按照其章程,协助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市保龄球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发展原则)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保龄球运动的发展需要,对本市保龄球馆的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 (申请条件)
申请开办保龄球馆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技术标准的保龄球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