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营业性保龄球馆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正,新法规名称为《上海市营业性保龄球馆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4日 实施日期:1996年3月1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7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30日)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上海市营业性保龄球馆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月8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

           上海市营业性保龄球馆管理办法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四号令发布)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市营业性保龄球馆的管理,保障体育娱乐活动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营业性保龄球馆(房)(以下简称保龄球馆)的管理。
  第三条 (主席和协管部门)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保龄球馆的主管部门。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龄球馆的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卫生、税收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市保龄球馆的管理工作。
  市保龄球协会按照其章程,协助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市保龄球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发展原则)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保龄球运动的发展需要,对本市保龄球馆的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 (申请条件)
  申请开办保龄球馆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技术标准的保龄球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