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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通过会议议程和议案审查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人员名单以及会议其他准备事项。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其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并提请大会通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副主席受主席委托或者在主席出缺的时候,履行主席的职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召集并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的预备会议和主席团第一次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罢免或者代表资格终止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或者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七人至九人组成。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会议日程;
  (二)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四)提出选举办法草案,主持选举;
  (五)依法提出和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
  (六)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七)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八)发布公告;
  (九)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内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内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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