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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四条 市、县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群众团体、法院、检察院和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和省驻各市(不含广州市)、县的单位申请定编小汽车,由申请单位写书面申请函和人事部门批准机构编制的文件复印件各一份,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车编表-3)一式三份,经市小汽车定编机构审核后统一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
  市、县直和省、中央驻各市(不含广州市)、县的企业申请定编小汽车,由申请单位写书面申请函一份、内设管理部门及配备管理人员明细表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各一份,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车编表-4)一式三份,经市小汽车定编机构审核后统一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
  第十五条 凡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小汽车,其准购车辆类型、厂牌型号和排气量,由省小汽车定编办在审批编制时核定。
  第十六条 小汽车定编批准后,由省小汽车定编办核发《定编小汽车的通知》(以下简称《定编通知》,见附件一),购车单位凭《定编通知》到当地主管小汽车定编机构领以《定编小汽车指标使用许可证》(车编表-5,以下简称《许可证》),银行凭《定编通知》和《许可证》办理购车付款,公安车管部门凭《定编通知》和《许可证》办理牌照手续,并将《许可证》正本存档备查。购车单位凭《定编通知》和《机动车辆行驶证》到主管小汽车定编机构领取《广东省小汽车定编证》(以下简称《定编证》)。
  第十七条 凡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小汽车,没有省小汽车定编办签发的《定编通知》和《许可证》或擅自提高车辆档次的,公安车管部门不准发放牌照。
  第十八条 未列定编管理的企业购买小汽车,由其主管市(地级)小汽车定编机构审定并在其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未列定编管理审核章”和审核机关章。银行凭该件办理购车付款手续,公安车管部门凭该件办理车辆牌照手续并将该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申请定编微型厢式车的单位,由单位写书面申请函一份(企业加报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年度会计报表各一份),填写《定编微型厢式车呈批表》(车编表-10)一式两分(市属单位一式三份),按定编小汽车审批程序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批准后,由省汽车定编办签发《定编微型厢式车的通知》(以下简称《微编通知》,见附件二)。公安车管部门凭省小汽车定编办签发的《微编通知》办理牌照手续并复印存档备查。使用单位凭《微编通知》和《机动车辆行驶执照》到主管小汽车定编机构领取《广东省微型厢式车定编证》(以下简称《微型定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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