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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配车,参照党、政机关的标准执行:
  一、套用行政级别的国有企业,其领导干部公务用车和按在编的管理人员数核定的行政业务用车,参照同级党、政机关标准执行。
  二、没有套用行政级别的国有企业,按其经营(生产)规模、年经营额(产值)和在编管理干部人数,比照套用行政级别的同类企业的配车标准执行。
  国有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可配备适量的生产业务用车和接待用车。
  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的国有企业,当年度不准购买小汽车。
  非国有的其他各类企业的小汽车,实行“未列定编管理。”
  第十一条 微型厢式车按单位的实际需要配备,不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不占单位小汽车编制。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二条 省小汽车定编办负责全省的小汽车定编审批和管理工作。广州市、深圳市和各地级市设立相应的小汽车定编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小汽车定编的审核、呈批和编后管理工作。各级小汽车定编机构应当认真履行下列各项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小汽车定编的方针、政策、规定,负责《规定》及本《细则》的实施。
  二、制定小汽车定编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检查措施。工作人员凭省政府核发的《广东省定编小汽车检查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小汽车定编有关执行部门进行抽查和检查;对违反定编规定的小汽车及时进行处理,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工作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三、建立和健全定编小汽车的管理档案,逐步建立全省小汽车微机(电脑)管理系统。
  四、调查研究,不断完善省小汽车定编的有关政策和制度。统计和上报年度小汽车定编和管理情况。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中央驻穗单位和省直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群众团体、法院、检察院和事业单位申请定编小汽车,由申请单位写书面申请函和人事部门批准机构编制的文件复印件各一份,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车编表-1)一式两份,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
  省属和中央驻穗企业申请定编小汽车,由申请单位写书面申请函一份、内设管理部门及配备管理人员明细表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各一份,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车编表-2)一式两份,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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