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府办[1995]120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称的定编小汽车包括旅行车、小轿车、吉普车、微型厢式车。
旅行车是指7至19座(含19座)的面包车以及工具车。
小轿车是指小卧车。
吉普车是指越野车。
微型厢式车是指座位在6个及以下的面包车和能装少量货物的全封闭的厢式车。
第三条 本《细则》称的公务用车,是指按规定配给省、市、县级领导的相对固定用车或工作用车。
行政业务用车,是指根据工作需要、人员编制,为省、市、县级领导机关和直属科级以上党政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配备的非生产性的工作用车。
生产业务用车,是指银行、保险、地质、测绘、电力、邮电、无线电、矿山、三防、环境监测、安全监察、交通稽查、税务征管、工商经检、路政管理、科普及化学辐射等单位配备的业务车。
特殊专业用车,是指警车、囚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机要交通车等。
接待用车,是指旅游部门或接待部门和接待任务重的党政机关等单位配备的专门用于接待的小汽车。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国有企业,是指资产全部属国家所有的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
第二章 配车标准
第五条 省级干部(包括离、退休后享受省级待遇的干部)按中办发[1994]14号文规定配车、用车,即:现职省长级干部按一人一车配备专车;现职副省长级干部,保证工作用车或相对固定用车。副省长级干部离、退休后享受省级级待遇的,不配备专车。过去已配备了专车的副省长级干部,其专车可继续保留,其本人不用时,由机关调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