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被考核人或其所在单位不服区、街道(镇)综治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决定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市或区综治委申请复议。市或区综治委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原决定暂不生效。
市综治委作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决定和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四、考核成绩评定与奖惩
(一)治安责任人经考核,得分80分以上者为优秀,有关部门应给予通报表彰、记功或物质奖励;60至7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应给予通报批评,40分以下者应给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二)被市、区综治委给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处罚的治安责任人,一年内不得评先受奖、晋职、晋级,有任期的治安责任人任期届满不得连任,连续考核不合格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整或免职。
(三)被市、区综治委给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处罚的治安责任人的所在单位,一年内不得被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四)对中央和省直接管理的单位治安责任人考核不合格的处罚,由市综治委与其上级部门协商决定或报省综治委议决。外资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治安责任人考核不合格的,由市、区综治委与工商、人事、贸发、经济、劳动、海关等有关部门协商,采取相应的制约措施。
(五)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治安责任人的政绩时,要认真考察他们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和实绩,在办理他们晋职、晋级、评先受奖时,需征求有关综治委的意见。
(六)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严重失职导致治安秩序严重混乱,“七害”活动严重,或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治安事件的地区或部门、单位的治安责任人应进行检查和监察,并根据其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七)市、区、街道(镇)综治委作出的考核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考核人,并及时向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及其它有关部门通报。
深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中共深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监察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