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考核办法
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深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机构
(一)市、区、街道(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称综治委)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权,但街道(镇)综治委不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
各级综治委可组成包括纪检、组织、人事、监察部门等成员单位在内的考核小组开展考核工作。
(二)市综治委的考核范围是:各区、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市属一、二类企业的治安责任人;
区综治委的考核范围是:各街道(镇)、区直机关、区属企业、驻深局以上单位的治安责任人;
街道(镇)综治委的考核范围是:辖区内除市、区综治委考核范围以上的单位的治安责任人。
二、考核标准
(一)治安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之考核按评分办法进行,评分标准实行百分制。
(二)市对区、市直机关和市属一、二类企业治安责任人的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一、二,各区对本区各街道(镇)和其他单位治安责任人的考核评分标准,参照市制定的评分标准执行。
三、考核方法和要求
(一)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一般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二)考核采取听、看、问、评等方法。听,就是要听治安责任人关于综治工作的汇报以及单位干部、职工和社会人士的反映;看,就是要看会议纪要、有关文件、材料、发破案和值班等原始纪录,看防火、防盗设施、群防群治队伍状况;问,就是要询问存在困难、薄弱环节、解决办法及规划措施;评,就是要对照评分标准考评议定分值。
(三)治安责任人年终考评,应写出书面的述职报告,并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相关的综治委。
(四)各级综治委应选择部分治安责任人进行重点考核。对各区、街道(镇)治安责任人应每年进行重点考核。重点考核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
(五)对应给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治安责任人,由市、区综治办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审查核实,报市、区综治委审议。
(六)市、区、街道(镇)综治委所作的考核决定应当由其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