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发[1995]163号 1995年11月1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土资源的保护,防治由于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
《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内从事生产、开发建设等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治水土流失,实行谁使用土地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在进行生产和建设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能自行治理的,按照审定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防治费用,随生产、建设进度按比例提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银行监督使用;不能自行治理的,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第五条 造成水土流失,有水土保持方案不能自行治理的,按批准方案确定的数额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没有水土保持方案的,按下列标准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