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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引进国内外资金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引进国内外资金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政发[1995]119号 1995年9月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引进国内外资金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引进国内外资金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横向联合,推动自治区外向型经济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横向联合的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凡通过中介服务,为自治区引进国内外资金、物资、技术、设备、商标、项目的国内公民(不含党政机关现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及专门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在职干部)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或行政、企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以下统称中介人)。
  第三条 凡引荐国内外资金完全到位后,一个月之内对中介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凡引进国内外资助、赠与等无偿资金(或物资)的中介人,按其引进资金(或物资价值)总额的10%,给予奖励;
  (二)凡引进国内外无息贷款,使用期限半年以上,视其使用年限的不同,按引资总额的3-5%给予奖励;
  (三)凡引进国内外年息低于国内银行同期利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下同)的资金,使用期限半年以上,视其使用年限的不同,按引资总额的1-2%给予奖励;
  (四)凡引进国内外资金与银行年息相同、使用期限半年以上的,最高按引资总额的0.5%奖励;低于银行年息1个百分点、使用期限1年以上的,最高按引资总额的1%奖励;低于银行年息2个百分点、使用期限1年以上的,最高按引资总额的1.5%奖励;低于银行年息3个百分点、使用期限1年以上的,最高按引资总额的2%奖励;凡引进国内外资金高于银行年息、使用期限半年以上的,按引进资金总额的0.3-0.5%奖励;
  (五)凡引进国内外资金投资联合兴办企业的,按投资总额的1-3%给予奖励;直接投资于能源、交通、农牧业开发、出口创汇产品及公益事业项目的,直接引荐人的奖金可按上述奖励额度上浮20%。
  第四条 引进高新技术、名牌产品的,可根据引进技术先进程度、产品知名度、经济效益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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