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区外投资者与我区联合兴办内联企业所需水、电、气和通讯设施等,优先供应。对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原材料生产的内联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各专业银行每年确定一定贷款规模,专门用于支持横向联合。内联企业在生产和流通中需要短期流动资金,经企业主管部门商内联主管部门核实,受理银行批准,按信贷程序优先贷款。
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进行投资,流动资金不足部分可从该地区发展经济贷款、经济开发贷款、扶贫贷款和其他贷款中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五条 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内联投资项目,可实行“政策随项目”一事一办的办法,根据项目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规定,给予特殊照顾。
第二十六条 凡实行联合的企业,投资者投资比例达到企业现有资产25%以上的,均享受横向联合的优惠政策;达不到这一比例的,可享受部分优惠政策;在一个车间、分厂或一个项目等方面联合的,可单独享受相应横向联合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进一步简化内联事务的办事程序,自治区及盟市要实行联合办公制度,及时处理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对内联企业要求批复和解决的申报文函,受理机关从收到文件之日起,要在半月内做出答复。工商管理部门要明文规定办理内联企业注册登记程序和所需证件,只要提交的文件手续齐备,办理注册登记发照时间不超过10天。
第二十八条 各类内联企业和联合项目要及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横向联合主管部门备案,由横向联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联合方式、内容、投资比例进行认定,并颁发内联企业资格认证书,以此作为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依法保护区外投资者在内蒙古独资、联合兴办的企业、项目合法权益,实行政企分开,企业经营方式、劳动工资、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利益分配、财务制度等均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
第三十条 区外投资企业的有形资产、知识产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也不得搞任何不合法的费用摊派。企业有权抵制各种非法侵占和摊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