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事上述技术性活动,所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 在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开发区内的内联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在上述开发区内新办区的区外投资企业从投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3年,3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十七条 鼓励区外投资者来我区开发经营成片土地。
(一)我区将以出让、租赁和划拨方式使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后,经批准可续期使用;
(二)鼓励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漠、荒滩、荒沟,其办理使用权出让金优惠60%;
(三)开发成片土地,暂不能全额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先按出让金的30%缴付定金即可用地,在开业经营起5年内办理正式出让手续。定金可抵交出让金。
第十八条 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试验区及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兴办内联企业;区外投资占30%以上,且合作期10年以上的其它内联企业,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惠10%或免征土地使用费5年。
第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我区开发农、牧、林、渔业及其他资源,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30%至50%优惠;兴办高新技术产业、公益事业及能源、交通、通讯设施、原材料工业,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20%至30%优惠。在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开发农、牧、林、渔业及其它资源,兴办高新技术产业,公益事业及能源、交通、通讯设施、原材料工业,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40%至60%优惠。
第二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地投资者,从开业年度起免缴土地使用费。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地投资者,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试验区内项目建成后,优惠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或免缴土地租金5年,其他地区项目建成后优惠土地使用权出让金5%或免缴土地租金3年。
第二十一条 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区外投资者,在开发建设投资额达到合同规定的总投资额的25%以上者,或已形成工业生产用地条件后,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为合资、合作、联营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