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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扩大横向联合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区外投资者不论以何种方式与我区企事业单位进行合作,均可视为内联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区外投资者可与我区有边贸经营权企业以委托代理形式参与对独联体、蒙古国贸易,代理费从优。可同我区有进出口经营权、边贸经营权的企业组建联合实体,或作为其分公司、分厂;愿意到独联体、蒙古国等国家投资、设立“窗口”的,我区将积极予以协助办理。
  第九条 内联企业经海关批准可设立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用其自产产品开展边境易货所得商品,享受边贸易货商品关税优惠政策,并可自行销售。
  第十条 凡在我区开放城市兴办的内联企业,为发展出口农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等商品,免征进口关税。
  第十一条 内联企业进口专为生产出口产品所实际耗用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海关按保税货物管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各省市区通过我区与独联体、蒙古国进行工程承包、劳务合作而进口的补偿商品,凡属支付我方劳务人员工资部分(除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外),免征部分进口关税;其他部分可视同边贸进口商品,享受边贸易货商品关税优惠政策,并可自行销售。
  第十三条 区外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办的内联企业从投产经营之日起,可给予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照顾。免税期满后,可再给予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照顾。投资兴办能源、交通、通讯设施、原材料工业和发展农、牧、林、渔业等开发性事业,以及向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进行投资者,从投资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凡以资金、设备、技术、管理入股,与我区现有企业实行联合的,以联合的上一年度为基准,在5年内,新增利润对方可按高于实际投资比例的10%参与分配;地方新增所得税,可按对方实际投资比例3年内由地方财政返还投资者。
  第十四条 改造我区亏损企业的联合项目,允许企业以实现利润弥补亏损;补完亏损后,再给予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第十五条 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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