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扩大横向联合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内政发[1995]112号 1995年8月1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扩大横向联合的优惠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扩大横向联合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资源、产业向全国开放(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鼓励区外国有、集体、民营、个体、“三资”企业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区外投资者)来内蒙古开发农、牧、林、水和矿产资源;兴办原材料加工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嫁接”改造;能源、交通、基础设施、旧城改造和房地产业;发展边境贸易、旅游、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及各种公益事业。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向全国开放。
(一)鼓励区外投资者参与商品市场、技术市场、劳务市场的建设。各类市场经营的商品,除实行国家垄断、涉及国家安全、危害人民健康和国家明文禁止的以外,一律放开;
(二)欢迎区外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组织来我区独立或与我区联合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开办存款、贷款、结算、信托、证券、股票交易、投资基金等业务;
(三)欢迎国家部委、各省市区在内蒙古设立“窗口”和办事机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条 欢迎区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联营等形式来我区兴办各类企业,或在内蒙古设立分公司、子公司;联合组建跨地区、跨行业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
第四条 欢迎区外投资得以资金、技术、专利、设备、管理、名牌商标来我区入股;对我区现有企业租赁、承包或就部分流程、车间实行联营;向我区转让科技成果、转移高耗能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开展来料来样加工、补偿贸易及技术、人才等广泛领域的协作。
第五条 欢迎区外投资者以购买、兼并、参股、控股、承担债务及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取得我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国有企业全部或部分产权。
第六条 欢迎区外投资者联合建设口岸的一些基础设施,联合建设出口产品基地,联合开展边境易货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