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九条 非从事运输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期内,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十条 外商向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煤炭、电力、铁路、公路等)项目投资,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允许投资者以建设--运营--转让(BOT)的方式进行建设和运营;
(二)公路项目,经批准可在周侧一定范围内扩大与项目有关的土地开发和服务经营;
(三)企业可根据经营需要,经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确定价格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鼓励外商对我区现有企业进行“嫁接”改造。允许外商以出资、购买、参股、控股、承担债务等形式取得经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国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
(一)凡列入自治区技术改造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嫁接”改造项目,优先安排配套资金贷款;
(二)“嫁接”改造企业按原渠道供应计划管理的原材料,属于新增品种,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纳入物资分配计划;
(三)对“嫁接”改造企业,除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限制的行业和产品外,可以扩大外商投资比例。
第十二条 实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建设期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二)投资者利用企业现有场地办企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业年度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三)对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原材料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开业年度起,凡投资额50-100万美元,免缴土地使用费5年;101-300万美元,免缴土地使用费7年;301-500万美元,免缴土地使用费10年;500万美元以上,免缴土地使用费15年。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中需要短期周转资金和其他必需的信贷资金,经银行审核批准,优先贷放。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用现汇、固定资产或国家规定的其他财产向银行抵押,申请人民币贷款。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及兴办的公益事业所需水、电、气和通讯设施等,按需要优先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