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具体管理办法,按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建房(1994)761号文件执行。
六、做好原有房改政策同
《决定》的衔接工作
(一)职工个人按原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已按售房当年的标准价占综合价的比例,明确了个人所拥有部分产权比例的,不再变更(综合价含七项因素与
《决定》规定的成本价含七项因素一致)。如没有明确产权比例的,应按照
《决定》的规定,明确个人所拥有的产权比例。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后,原购房产权归个人所有。1994年元月1日后出售的公有住房,一律按
《决定》规定的售房政策进行规范。
(二)原有关文件规定的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最低限价、购房工龄优惠不再执行,改按
国务院《决定》和本实施方案制定的统一政策执行。
(三)要认真做好原住房资金转入各级住房基金的核定、划转工作。划转的资金和原有的住房补贴,要逐步理入职工工资或用于列支住房公积金。
七、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积极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一)加快住房建设和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在机构改革中要保留和加强房改工作机构,对房改工作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兼顾长期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加快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
《决定》精神和自治区的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报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银川市的深化房改方案,还应报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备案。驻宁的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自治区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
(二)企业房改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各级人民政府要为企业房改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应结合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住房开发建设、分配、管理和维修服务等社会职能逐步从企业中分离出去,加快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