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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处,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发放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的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产权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产权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九)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住房交易行为。职工购买住房,都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注明产权比例。出租和出售、赠与、继承及以其他形式转让所购住房,应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要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交易程序,完善税收制度,坚决查处倒卖房产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
  (十)加强售后房屋维修、管理服务,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职工购买的住房,室内各项维修开支由购房人负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按建筑面积收取一定的维修、养护费用,或建立共同部位共同设施维修养护基金,包干使用。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要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服务。
  (十一)加强售房款的管理。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交同级财政和留归原产权单位,分别纳入城市和单位住房基金;其他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归原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具体办法和交留比例按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94)财综字第12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售房款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和提租补贴及住房建设,严禁挪用。
  五、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十分重视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经批准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要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组织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工作。金融部门要在信贷方面予以支持。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的建设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要占20%以上。在建房、售房等方面,对离退休职工、教师和住房困难户应予以优先安排。
  鼓励集资合作建房,继续发展住房合作社,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城镇住房建设和危旧住房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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