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当年标准新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负担价,按当地年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1995年为3倍,2000年以前达到3.5倍)除以56平方米计算。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乘以2计算。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的贴现值的80%计算。
旧房的负担价按买房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四)售房折扣政策。一是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适当给予折扣,1995年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今后要逐年减少,2000年前全部取消。二是工龄折扣。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对购房职工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作年限给予工龄折扣。标准价购房工龄折扣的数额按抵交价除以65年计算;成本价购房每一年工龄给予成本价0.6%的折扣。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三是一次付款折扣,折扣率参考购房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四是给予成套率过低折扣,具体折扣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五)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数量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1984]年26号、108号文件规定的住房标准执行,超标部分实行市场价。
(六)售房价格要逐步从标准价过渡到成本价。当年的标准价要根据各市县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增长的水平、单位发给住房补贴和资助职工住房公积金年增长水平确定,一年一定。
(七)付款方式。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实行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分期付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分期交付的部分要计收利息,利率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确定。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应充分利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向购房职工提供政策性抵押贷款。
(八)明确产权。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