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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从1996年元月起,公有住房租金要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3%;“九五”后四年,要采取分步提租的办法,到2000年力争达到15%。有条件的市县和单位,可提前达到。各市县应按照上述总的进度要求,在现行租金的基础上,确定当地各类住房的提租标准,并由产权单位根据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具体量化到户。
  (二)在租金水平达到成本租金以前,新建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应高于现住房租金标准的10%,并按建筑面积收取本体造价10%的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属个人所有,由产权单位收取并给予活期存款利息,在承租人终止租赁关系时或租金水平达到成本租金时,将本息一次退还给承租人。腾空重新分配的旧住房(视为新房)的租金和租赁保证金要低于新房。
  (三)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房租不作调整,仍按原标准交纳租金。
  住房在规定标准以内的职工家庭(包括退休的职工家庭),用规定的个人合理负担部分加上全部住房补贴,仍不足支付房租的,其差额由其所在单位适当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的来源,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应先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城市住房基金中列支,未建立城市住房基金的,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列支。离休干部房租的减免政策,按宁房改字(1993)第0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加强对租金收入的管理。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房改。
  四、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一)城镇公有住房,除根据城镇建设规划及其它原因,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二)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不含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目前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售房作为过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县人民政府逐年测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公有住房的出售,应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住房的实际售价应根据所处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成套率)和装修标准等因素区别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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