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从1995年10月起,全区各城镇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住房公积金(前已出台实行的仍然有效,不再变动)。住房公积金的月缴交数额,按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缴交率计算,工资总额按统计局规定的计算。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1995年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掌握在3%,已超过这个比例的可以不变;经济承受能力很差的单位,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适当减、缓。从1996年7月1日起,缴交率调整为各按5%交纳。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再调整缴交率。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可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三)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扣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本级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中央驻宁企业由财政部驻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核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在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财政负担的经费,按单位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四)住房公积金的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按照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94)财综字第126号文件和自治区的贯彻实施细则(宁财综发[1995]346号文件),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自治区和各市县人民政府均设立专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各单位交存的住房公积金。自治区和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具体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一律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受委托的专业银行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审定、发放和回收贷款。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三、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