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发[1995]98号 1995年11月11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的指导下,通过试点,逐步推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和配套文件,深化我区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对过去实施的房改政策措施作必要的规范和完善,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