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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五)负责技术市场统计工作;
  (六)负责技术市场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七)审核认定技术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的资格;
  (八)管理技术市场发展基金;
  (九)负责技术市场表彰奖励工作;
  (十)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十一)负责技术市场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技术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技术贸易机构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确认、查处无效技术合同;
  (三)依法查处技术贸易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
  第七条 各级技术监督、财政、税务、物价、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技术贸易机构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贸易机构,是指以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为目的,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机构。
  具备法人资格的技术贸易机构,为独立的技术贸易机构;在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内设置的非法人技术贸易机构,为非独立的技术贸易机构。
  第九条 成立独立的技术贸易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贸易机构章程;
  (二)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设施;
  (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资产;
  (四)固定的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设立非独立的技术贸易机构,应当具备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成立技术贸易机构,须经县级以上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审批,持《技术贸易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到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技术贸易机构合并、分立、撤销或者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并报当地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从事技术中介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到当地县级以上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并颁发技术中介机构资格证书或技术经纪人资格证书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方可从事技术中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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