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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1995]104号 1995年12月6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分别在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地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本级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
  (二)有利于促进政府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
  (三)有利于实现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地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按照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财政、地方税务等征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地方各项税收收入、企业上缴利润、专项收入和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依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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