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区街经济发展和加强城市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穗字[1995]17号)
1987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先后召开了三次区街工作会议,分别制定了加快区街经济发展和加强城市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对促进区街经济发展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这些文件特别是1992年后有关区街工作的文件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要继续贯彻落实。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规划的扩大和改革的深入,区街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适应新的形势,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以明责分权为核心,进一步将区能管好的事权放给区管
去年,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市管理的若干决定》明确指出,我市城市管理的体制是: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条保证,社会监督,依法治城。实践证明,分级负责、以块为主的指导思想是完全正确的。要加快区街经济发展和加强城市管理,必须实行“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体制,深化对区一级政府的地位和职能的认识,按照明责分权的原则,凡有利于区街发展而区街又能管好的事权,要尽量下放,放手让区街去办。当前,要在以下几方面明责分权:
(一)下放以商业为主的第三产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权。除市属大型商业企业及市级商业批发企业由市直管外,其余商业零售企业应有计划地下放给区管理,可先在荔湾区、越秀区进行试点。各区设立商业网点办公室,根据市和区的商业发展规划决定商业网点的设置,网点配套费也相应下放给区。为了充分发挥老城区第三产业的优势,在北京路、教育路和西湖路,上下九路和第十甫路,农林下路、东山口和署前路,江南大道北和江南大道中等路段分别建立商业中心发展区。在发展区内原则上只能发展商业项目,建设和完善一批特色商店和专业街。各商业中心发展区内的临街公房,可按优惠价向区有偿转让,再根据区内商业发展规划进行扩建改造,以扩大商业经营面积。商业企业对原使用的公房单独投资改造、扩建的,原结构外的新增面积归商业企业所有;与房管部门共同投资扩建的商业用房,其产权可由双方按投资比例确定。各区要结合旧城改造,建设若干个布局合理、档次较高、购物环境舒适的现代化购物中心,带动老城区的商业向高水平发展。
(二)城市规划实行市、区两级明责管理。区规划分局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局双重领导,即区实施行政领导,市局实施业务领导。在统一规划审批、统一管理法规、统一业务领导的原则下,明确市、区两级城市规划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发展区分区规划、市发展地区控制性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编制;规划区内的小区详细规划、建制镇详细规划,由区规划分局负责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根据市、区总体规划要求编制的区属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规划分局审批,在审批后7天内报市规划局备案。如有违反规划法规和要求的,市规划局有权否决,并在15天内作明确批复,区规划分局必须重新审定。
城市建设项目分级明责审批。凡区属建设项目,除规划30米以上的主干道临街建筑、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30层和高度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外,均由区规划分局审批,其中15层以上、30层以下的单体建筑须经市规划局总工程师室会审;各区辖内中央、省、市属单位不增加高度、层数、面积的原状维修工程,已经市规划审定在控制的高度和允许的容积率内的拆建及加层,经市批准的区属综合小区和镇、村详细规划内的报建项目,由区规划分局审批。区规划分局审批的项目,须在批出之日起7天内报市规划局备案;市规划局审批的项目,也应把审批副本知照有关区规划分局。区规划分局审批的项目,如有违反国家规划法规和设计技术要求的,市规划局有权否决,在收到备案后15日天内批复,区规划分局必须重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