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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广州市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保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二、关于整顿自行车、摩托车保管收费问题
  (一)《广州市自行车、摩托车保管站管理规定》于1989年由市政府颁发,由于情况发生了变化,必须进行修改。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城管、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重新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二)规划、城建、公安等部门要尽快做好全市自行车、摩托车保管站的规划、布局、设置工作,改变当前保管站数量短缺、布局不合理、建设滞后的状况。
  (三)各区公安分局要对辖区内各类自行车、摩托车保管站进行重新登记。登记工作于1995年底前完成。凡未经批准设置的保管站一律给予取缔。
  (四)调整自行车、摩托车保管收费的标准。各类型自行车、摩托车保管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
│   保管时间│        │        │        │
│   收费标准 │  日保     │   夜保   │   月保   │
│ 车型     │        │        │        │
├───────┼────────┼────────┼────────┤
│普通自行车  │0.30元     │0.50元     │10.00元     │
│       │        │        │        │
│       │        │        │        │
├───────┼────────┼────────┼────────┤
│变速山地自行车│0.50元     │0.80元     │20.00元     │
├───────┼────────┼────────┼────────┤
│摩托车    │1.00元     │2.00元     │40.00元     │
└───────┴────────┴────────┴────────┘

  三、整顿汽车、摩托车、自行画保管收费标准,从1995年12月10日起执行,由市物价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各保管站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保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提高保管人员的素质,禁止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五、各保管站必须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加强对保管站收费的检查监督,以不明码标价和擅自提高标准的要坚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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