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整顿自行车、摩托车保管收费问题
(一)《广州市自行车、摩托车保管站管理规定》于1989年由市政府颁发,由于情况发生了变化,必须进行修改。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城管、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重新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二)规划、城建、公安等部门要尽快做好全市自行车、摩托车保管站的规划、布局、设置工作,改变当前保管站数量短缺、布局不合理、建设滞后的状况。
(三)各区公安分局要对辖区内各类自行车、摩托车保管站进行重新登记。登记工作于1995年底前完成。凡未经批准设置的保管站一律给予取缔。
(四)调整自行车、摩托车保管收费的标准。各类型自行车、摩托车保管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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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管时间│ │ │ │
│ 收费标准 │ 日保 │ 夜保 │ 月保 │
│ 车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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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自行车 │0.30元 │0.50元 │10.00元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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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速山地自行车│0.50元 │0.80元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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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1.00元 │2.00元 │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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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整顿汽车、摩托车、自行画保管收费标准,从1995年12月10日起执行,由市物价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各保管站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保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提高保管人员的素质,禁止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五、各保管站必须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加强对保管站收费的检查监督,以不明码标价和擅自提高标准的要坚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