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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广州市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保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自行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不再纳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13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3日)停止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整顿广州市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保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府[1995]13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大城市管理和执法和力度,有效地治理车辆乱停乱放的状况,必须加强对车辆停放站的规划和建设,完善车辆停放站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落实管理和建设资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整顿汽车保管收费问题
  (一)凡对外经营收费的汽车保管站、场(包括宾馆酒店、公园、体育场等单位利用基建空地和其他场地作临时保管站),一律要报广州市公安局车辆停放管理所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经核准后方准营业。
  (二)对全市保管站根据不同类型实行分类管理。其中:
  1.对室内(含高层和地下)停车场和宾馆、酒店围墙内的汽车保管收费实行放开,由企业自主定价,报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2.对静态马路临时保管收费实行统一定价管理,由原来累进计费改为按时计费。即:每天8时至22时(含22时),中、小型汽车每小时收费4元,大型汽车每小时收费5元,超大型汽车每小时收费6元,22时至次日8时(含8时),中、小型汽车每次收费10元,大型汽车每次收费15元,超大型汽车每次收费20元。凡深夜12时(含深夜12时)之前取车按标准减半收取,深夜12时以后按标准全额收取。
  马路立交桥底临时保管站参照本标准执行。
  3.对各种露天汽车保管站的收费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现行露天汽车保管站的社会平均成本制定每月(天)最高收费限价,同时对条件和环境较差的站(场)允许其向下浮动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
│    时间 │每日八时~二十二│二十二时~次日八│        │
│  车类   │时       │时       │月  保  管 │
│       │(按小时计费) │(按次收费)  │        │
│收费标准   ├──┬──┬──┼──┬──┬──┼──┬──┬──┤
│       │中、│大型│超大│中、│大型│超大│中、│大型│超大│
│站类     │小型│汽车│型 │小型│汽车│型 │小型│汽车│型 │
│       │汽车│  │汽车│汽车│  │汽车│汽车│  │汽车│
├───────┼──┼──┼──┼──┼──┼──┼──┼──┼──┤
│汽车一类保管站│2元 │3元 │4元 │10元│15元│20元│350 │450 │550 │
│ (泥地)  │  │  │  │  │  │  │元 │元 │元 │
├───────┼──┼──┼──┼──┼──┼──┼──┼──┼──┤
│汽车二类保管站│3元 │4元 │5元 │10元│15元│20元│400 │500 │600 │
│  (泥地)  │  │  │  │  │  │  │元 │ 元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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