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格控制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占用耕地
为严格控制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占用耕地,严禁在优质高产耕地上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挖塘养鱼育珠。对在耕地上挖塘养鱼育珠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应参照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及各项税费标准执行,由需要调整的单位和个人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与所在村农业生产合作社或村民委员会达成用地补偿协议,由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并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整。对在其他耕地上进行种植业结构调整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管理,做到有计划地进行。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搞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的,分别由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六、实行用地与造地相结合的方针,努力实现耕地的动态平衡
坚持“节流”与“开源”并重的方针。在保护现有耕地的同时,要加大土地开发复垦力度。从1996年1月1日起,调整现行造地专项基金征收范围和办法,即从原先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提取造地专项基金,调整为除国家和省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点建设及非经营性公益事业工程用地外,其他新征(占)用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用地,在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用地时一律按浙政发[1993]25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办法征收造地专项基金。
为解决我省目前在土地开发复垦资金的收缴、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加快土地开发复垦步伐,省政府决定建立省土地开发复垦领导小组,实行统一领导和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计划、财政、水利、农业等部门要做好土地开发复垦规划和年度土地开发复垦计划以及相配套的各项造地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并报经土地开发复垦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土地管理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把该收的各项税费收足收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政府批准都无权减免。财政部门要专户储存,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管好造地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审计部门要对造地资金进行定期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截留、移用造地资金的行为。
对新垦造耕地继续给予免征5年农业税和集体提留的优惠政策。
七、加强土地执法监督检查
要有效地保护耕地,必须狠抓执法,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类建设占用土地,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都不得化整为零、弄虚作假,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都不得越权批地,不得擅自下放审批权;已经下放的,要立即纠正。对乱批滥用土地的,不仅对违法者要依法严肃查处,而且对问题严重的地方,要追究当地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领导人的责任。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大土地执法检查、查处的力度,坚决消除因建设而造成耕地的抛荒闲置,对抛荒6个月以上的,要依法收取抛荒费;对批准后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闲置土地,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动工开发建设;对土地闲置满二年的,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对因批准面积过大而造成部分土地闲置的,应报原审批机关复查,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减;对因建设而造成10亩以上连片耕地抛荒闲置的县(市、区),暂停其建设用地审批,待落实消荒灭荒措施后,再予审批。各地要在每年的6月份土地管理宣传月中进行一次执法大检查,对发现的土地违法大案要案进行公开处理。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保护耕地的有关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