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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失效]

  三、抓紧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加强对耕地的宏观调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土地利用实行宏观调控,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依据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目标,力争在今年内完成省级和省辖市(地)的编制工作,明年全面完成县、乡二级的编制工作。各地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充分听取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尽可能发挥区域优势,在确保按人口高峰年所必需的粮、油、蔬菜供应和完成国家商品粮、棉、油任务所需的基本农田面积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好城市和村镇建设用地规划,并十分注重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城市、村镇建设用地规划的制定和同级人民政府对下级城市规划的审批工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镇用地规模、布局和发展方向提出意见。
  要提高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各类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是指令性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在加强计划实施管理的同时,要引入经济手段进行调节。从1996年1月1日开始,以省下达的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为基数,以统计部门年末上报的实际建设占用耕地面积为依据,对超基数的地区收取超计划用地费,并相应扣减次年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收费的标准及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计经委、财政厅、物价局共同研究制定。
  四、严格控制各类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各级政府在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要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占用。凡需征占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建设单位在向计划部门报批建设项目时,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土地利用规划建设项目用地选址书》,未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上进行各类建设,违者依法从严查处。对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建设的项目用地,无论用地面积多少,实行省政府“一支笔”审批,即凡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各类建设项目用地,一律按占用一级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500亩以下的由省政府审批,500亩以上的报国务院审批。
  对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要严格实行“占一补一”的政策,除国家和省政府特批的个别建设项目外,其他各类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必须足额缴纳基本农田保护费。省土地管理局在审核时,各地须从收取的基本农田保护费中每亩上交省5000元作为造地保证金。对落实“占一补一”政策,并完成年度垦造耕地计划任务的市、县,造地保证金由省土地管理局在次年初予以返回;对没有完成垦造耕地计划任务和“占一补一”政策的市、县,按实际差额面积,每亩扣减5000元的造地保证金,由省统一组织异地垦造耕地,以稳定基本农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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