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31日)废止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
(浙政[1995]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几年来,我省在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还有相当一部分地方,缺乏土地法制意识和对耕地的忧患意识,急功近利,随意批准用地,甚至不批就用,造成乱占滥用、浪费土地的行为屡禁不止,致使全省耕地锐减势头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管理,强化对耕地的保护,特作如下通知:
一、深入进行基本国策和法制教育,提高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干部群众的耕地忧患意识,是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各地在抓好土地管理经常性宣传教育的同时,要认真开展全国“6·25”土地日和我省每年6月的土地管理宣传月活动。要根据土地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教育,使全省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我省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而人口还在增长,耕地却在锐减的严峻形势,将会严重制约我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此,各级领导务必立足于国家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立足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生存与发展,立足于社会稳定的大局,以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极大的决心、气魄和强有力的工作,依法把土地管理好,把耕地保护好。任何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必须严肃查处;任何漠不关心,不负责任,只顾眼前利益、局部利益,不顾长远利益、整体利益的思想行为,必须坚决加以克服和纠正。各级政府、各行各业都要增强耕地保护意识,统一思想,积极主动地做好耕地保护工作。
二、严格实行保护耕地的行政首长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把耕地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从1996年开始,根据责任书的内容每年进行严格考核。在考核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决反对弄虚作假。同时,还要将考核结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抄报组织部门。对保护耕地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凡完不成耕地保护指标和开发复垦耕地任务的,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主要领导人要承担领导责任;对超计划用地,造成耕地面积锐减或成片耕地抛荒、乱占滥用耕地严重的部门和单位,要通报批评并处以严厉的经济处罚,直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