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解决连锁企业的税收征纳问题。连锁企业的增值税,连锁企业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的由总部统一纳税,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在属地纳税;在同一县(市)内的,总部统一纳税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可向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区返还(具体办法由各地财政局自定)。连锁企业所得税,在同一城市的正规形式的连锁企业可由总部统一纳税,其他形式的连锁企业按属地原则纳税。
(三)连锁商业用房,在不违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可采取授权统筹经营、国有资产入股、出租或有偿转让方式解决。采取出租方式的,商业连锁经营单位对其租用的营业用房进行装修后,除国家房改政策要求和城镇土地级差地租调整外,房管部门原则上不加租,如确需调整租金,应在3年内给予优惠。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后,对租用房进行改造增加面积的,在保证国有房产所有权不变的原则下,可用租金逐步抵冲。
(四)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工商管理部门对所设立的正规形式的连锁店可按一个法人登记注册,分支机构按非法人分支机构进行工商登记。
(五)地方政府原对粮油、蔬菜等副食品的扶持补贴政策应继续实行,按原有渠道补贴到连锁总部。新开设的连锁店投入运行后,经营粮油、蔬菜、肉食及禽蛋和水产品的部分可分别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4号、财税字[1994]071号文件精神享受有关增值税方面的政策。
(六)连锁店根据业务经营的需要,可由总部向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经营烟、酒、常用药品、书报、邮票等商品,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
(七)有条件的企业经批准可进行中外合资连锁经营试点,并可享受与国内企业同等的有关政策。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发展连锁商业的领导和指导、协调工作。要分别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省上由财办、体改委牵头,会同商业厅、粮食局、供销社、银行、财政、税务、工商行政、建委、国有资产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全省连锁经营的研究、规划和协调、指导。连锁试点企业的审批,成、渝两市由市政府审批,报省备案,其余地市由市政府、行政公署审核后,报省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财办、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财办、体改委、商业厅、粮食局、供销社应分别同有关企业建立定点联系制度,经常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加强指导,及时纠正偏差,发现和交流好的经验,确保我省连锁商业健康发展。各地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上反映,省上有关部门应积极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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