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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乡镇煤矿的通知

  (二)对虽持证生产,但有超层越界、乱挖乱采的小矿井,一律无条件的退回原界,打好永久性的封闭,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追究责任。如再有类似情况发生,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
  (三)对审批不严,资源不落实,争抢资源,不具备办矿条件的有证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重新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煤矿,要限期整改,仍然达不到标准的予以封闭。
  (四)未经批准进入国营煤矿井田范围内乱采乱挖的小井一律撤出,予以封闭,并追究责任。
  (五)对破坏国家资源,影响国有重点煤矿生产和安全,危及铁路、公路、河流、工业广场、保安煤柱、公用设施、住宅的各类煤矿,予以关闭,责令赔偿经济损失;造成伤亡事故,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整顿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广大邑乡镇煤矿安全整顿工作经验报告的通知》(川府发[1992]97号)和省劳动厅发布的《四川省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规定》执行。
  (七)凡新、改、扩建工程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劳动部颁发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八)国有煤矿要认真搞好“内清”工作,凡是内部职工或集体经济组织开办的各类无证小井和不符合条件的小井,要首先关闭。对出卖国家资源,内勾外联,私自为各类煤矿提供资料的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九)所有乡镇煤矿必须持有地矿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煤炭部门颁发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劳动部门颁发的矿长安全资格证,劳动公安和县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四证齐全,缺一不可。凡属越权审批的一律视为无证,并追究责任。
  (十)整顿乡镇煤矿的运销秩序。凡无证开采的煤矿,不安排煤炭调运计划,不准进入煤炭销售市场,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我省煤炭运销统一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川府发[1988]197号)和省经委印发《四川省煤炭调运实施办法》(川经[1992]生调1427号)的通知执行。
  三、整顿达到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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