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整顿乡镇煤矿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九日 川府[1995]166号)
为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乡镇煤矿工作会议和煤炭工业部《印发<关于乡镇煤矿整顿工作的安排意见>的通知》(煤生字[1995]第66号)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对乡镇煤矿实行“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搞好乡镇煤矿的整顿工作,促进我省乡镇煤矿健康发展,现就开展乡镇煤矿整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顿的范围和重点
(一)整顿的范围:
全部乡镇煤矿,包括乡(镇)村开办的集体煤矿,军队办矿,各行业、各企事业单位(含国有煤矿企业)开办的煤矿、联营矿、股份制煤矿以及个体采矿。
(二)整顿的重点:
1、无证开采的乡镇煤矿、联营矿、股份制煤矿以及个体采矿。
2、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
3、威胁国有煤矿安全生产,危及公共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煤矿。
4、达不到“五消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煤矿。
5、行政机关开办或参与开办的煤矿。
二、整顿的工作要求
(一)对无证非法开采的小煤矿,按国务院颁发的《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和《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一律停止开采,进行整顿,区别情况处理。
1、任意布点,靠争抢国有矿产及有证乡镇煤矿资源才能维持生产的无证矿点,或根本不可能达到办矿标准的无证矿点,一律予以关闭,不留后患,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2、对资源有保证,符合办矿条件,或经整顿后达到标准的无证矿点,经县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同意,补办生产采矿手续。
3、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川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条例》和国务院颁发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公布前开办的至今无证的煤矿,符合办矿条件的,经县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同意,在划定资源后,按规定补办采矿登记手续并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关闭矿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