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我省选择资产总额有相当规模、年自营出口创汇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自营企业,报国家经贸委进行国际化经营试点,帮助和培育其逐步发展成为工贸结合的国际化企业集团。
二、加强综合协调,为自营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一)多渠道解决自营企业所需资金。
1、自营出口企业因扩大有市场、有效益的出口产品生产而需要增加流动资金时,有关银行要给予重点支持,各级经贸部门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2、建立自营企业出口专项基金,用于扶持和提高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能力。
(二)综合部门协调配合,帮助自营企业解决出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1、自营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包装物料、元器件、配套件免征进口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海关实行监管。
2、对自营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所需外汇,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解决。
3、积极帮助自营企业解决出口产品的运输问题。要把自营企业出口产品车皮计划列为优先保证的重点,有关部门要根据企业对外出口业务需要,优先审批,优先发运。优先解决自营企业出口产品所需能源、原材料。各级生产调度、物资供应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出口产品所需的能源、原材料。
4、自营企业出口货物,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实行“先免税、后抵扣、再退税”的办法。
5、自营企业在国家有关进出口优惠政策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待遇。自营企业经营出口业务,涉及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配额和许可证。对实行招标或拍卖办法分配的出口配额和许可证,自营企业与外贸专业公司在同等条件下参加投标和竞购。
6、自营企业根据外贸业务需要,可自行确定经常出国从事业务活动的本企业的人员及名额,经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审批后,出具从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多次往返有效的出国任务批件。企业出国人员再次因公出国时,可凭外商邀请函电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后报护照颁发部门审批,然后办理护照、签证及其他出境手续。因公出国人员的政审,按现行规定办理,一次审批后三年内有效。
三、加快自营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技术进步,不断增强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
(一)省经贸委和有关厅局、各地市都要把提高自营企业的出口竞争能力作为技术改造的重点之一。对那些生产经营管理好、出口比重大、产品出口前景好且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自营企业,在项目选择上优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