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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促进自营生产企业扩大出口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促进自营生产企业
 扩大出口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发[1995]98号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省经贸委《关于促进自营生产企业扩大出口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促进自营生产企业扩大出口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生产企业搞好自营进出口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37号),切实落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自营生产企业扩大出口的意见》(国经贸贸[1994]484号),使已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自营企业)保持出口后劲,扩大出口创汇,不断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保证自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自营企业转机建制,增强适应国际市场的能力
  (一)帮助自营企业全面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规定的各项自主权。在实施转机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各项企业改革中,将具备条件的自营企业作为重点之一。
  (二)支持自营企业在自愿基础上以资产或产品为纽带,根据不同条件,组建企业集团或不同类型的联合体,开展各种形式的联营、合作,组织、带动相关产品和技术出口,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实力。
  (三)创造条件,进一步增强自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
  1、自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即获得对外法人资格,可根据需要在企业内部设立进出口业务机构;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申请成立进出口公司,独立经营对外经贸业务。
  2、具备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工程承包及技术、劳务合作权。
  3、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境外设点、建厂,与外商在境外合资、合作经营。自营企业由于业务需要在境外(港澳地区除外)设立维修服务网点和经营窗口,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企业自行决定;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自营企业在境外设立维修服务网点要认真执行国家资产、财务、税收、外汇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境外投资的管理制度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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