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驾驶农业机械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四)驾驶和操作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农业机械的;
(五)饮酒后驾驶和操作农业机械的;
(六)学习驾驶或操作人员单独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的。
第二十七条 农业机械驾驶或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扣押六个月以下驾驶证和操作证;情节严重的,处扣押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和操作证:
(一)无驾驶或操作证的人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的;
(二)转借、涂改、伪造、冒领农业机械号牌、驾驶证、操作证或者使用失效的农业机械号牌、驾驶证、操作证的;
(三)醉酒后驾驶和操作农业机械的;
(四)驾驶和操作封存或者报废的农业机械的;
(五)擅自拼装农业机械或改变原机械性能,提高农业机械转速或行驶速度的。
对非驾驶和操作人员驾驶、操作农业机械,驾驶员、操作员醉酒后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的,可以扣押机械。
第二十八条 实习驾驶或操作人员在实习期间受违章处罚或发生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可延长实习期直至注销实习驾驶证和操作证。
第二十九条 农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作出罚款决定的,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扣押驾驶证、操作证或农业机械的,应当出具农机监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扣押凭证,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农机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阻碍、拒绝农机监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而未使用暴力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农机监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拖拉机驾驶员除遵守本办法外,上道路行驶时,还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铁路道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