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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在部队取得《中国人民解放军驾驶执照》的退伍军人,在地方从事拖拉机驾驶工作时,须经农机监理机构进行有关科目的复验,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 驾驶大中型拖拉机一年以上或小型拖拉机两年以上,方准申请增驾自走式或背负式联合收割机。

第四章 违章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和农机安全驾驶和操作规程的,由农机监理机构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限期扣押农业机械牌证、驾驶证、操作证或农业机械;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农机监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在国道、省道上行驶的拖拉机的安全检查、纠正违章,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农机违章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作出。警告、50元以下罚款,由农机监理人员当场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农业机械驾驶或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扣押两个月以下驾驶证或操作证:
  (一)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或号牌字迹不清以及号牌丢失、损坏后不及时申请补换的;
  (二)不携带驾驶证、操作证或行驶证、准用证进行驾驶和操作的;
  (三)在田间、地头、场院从事排灌、脱粒、扬场、农副产品加工、饲料加工等固定作业机组,无安全防护设施或设施不全的,以及在场院区作业时内燃机排气管未安装防火罩的;
  (四)拖拉机档泥板、牵引架、悬挂机具等非乘坐位置坐人、站人或驾驶室超员乘坐以及挂车不按规定载人的;
  (五)履带式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牵引和悬挂机具的轮式拖拉机通过村镇,无人护行的;
  (六)对正在运转作业的机械进行清理杂物或排除故障的;
  (七)农业机械驾驶或操作人员转籍、变更不按规定办理异动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六条 农业机械驾驶和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扣押四个月以下驾驶证和操作证:
  (一)驾驶或操作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驾驶或操作的农业机械与驾驶证、操作证不相符合的;
  (二)不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或审验不合格仍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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