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严禁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的农业机械参加作业。
第十六条 城市(不包括郊区乡、镇及公路养护道班)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拖拉机,使用拖拉机从事运输。
第三章 驾驶和操作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驾驶和操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身体健康状况经乡(镇)以上医院检查合格并符合驾驶或操作要求;
(三)具有或相当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驾驶或操作人员必须接受上岗前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农机监理机构考核合格后,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方准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驾驶员的考核,按机动车驾驶员考核标准执行;其他农业机械驾驶或操作人员的考核按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驾驶或操作人员转籍或变更时,应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异动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驾驶或操作人员,应按农业机械驾驶或操作规程驾驶或操作各类农业机械,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时,应携带驾驶证或操作证及行驶证或准用证;
(二)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和操作证、行驶证和准用证以及号牌;
(三)不准将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和操作;
(四)驾驶和操作农业机械应与驾驶和操作证上准驾或准操作的机型相符;
(五)不准驾驶和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六)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者,不准继续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七)饮酒后不准驾驶和操作农业机械;
(八)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和操作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和操作农业机械;
(九)在驾驶和操作农业机械时不得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作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习驾驶或操作人员应在教练员的指导下,按指定的路线、区域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实习驾驶或操作人员可按参考机型单独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