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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现发布《陕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程安东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九日
            陕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保障农业机械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拖拉机和其他动力机械及其配套的用于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的各种作业机械。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是指直接驾驶、操作农业机械进行作业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是指对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和安全检验、审验、考核、牌证管理以及纠正违章行为和处理农机事故等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称农机监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道路行驶牌证的制作和核发等项工作,由省公安厅委托省农机管理局负责。
  第六条 农机监理人员在执法中应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佩带标志,主动出示证件。

第二章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

  第七条 拖拉机、收获机械、农用运输机械和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等主要农业机械实行牌证管理。
  农业机械牌证统一由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制作,分级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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