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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消防管理办法[失效]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或未按照审核的防火设计擅自施工的;
  (二)建筑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设计违反消防技术规范,经批评指出不改的;
  (三)建筑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未经消防部门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未取得资质证进行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的;
  (五)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仍逾期不按要求整改的;
  (六)生产、维修、销售、进口消防产品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后果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采购、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除由公安依法处罚外,并应没收或者查封不合格产品。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一般火灾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特大火灾的,造成单位按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的5%至10%处以罚款;对人员伤亡构成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人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个人或单位共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分别处罚。单位或个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裁决;对个人五百元以上,单位一万元以上的罚款,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执行。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诉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 罚没财物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财物一律上缴财政。
  第五十九条 消防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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