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代表人、防火负责人不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
(二)从事涉及消防安全的特种作业人员不按规定取得资格的;
(三)建筑物、交通工具及其它场所不按消防规定配备消防设备的;
(四)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不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
(五)用电、用火、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六)违反规定动用明火或从事容易引起火灾行为的;
(七)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不按规定定期检测或者设施性能不完好的;
(八)利用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从事经营、生产、仓储等活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
(九)其他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情节较轻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有责任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
(一)起火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负有责任的人员发现火灾不迅速报警的;
(二)谎报火警或者拒绝为他人报警提供方便的;
(三)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占用、堵塞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五)有意破坏火灾现场或隐瞒真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生产、销售、维修、进口消防产品违反消防规定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七)明知消防产品不合标准而采购的;
(八)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违反规定的;
(九)损毁、盗窃公共消防设施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十)公共场所疏散通道不畅或疏散标志、应急照明设备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十一)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设计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或未按照审核的防火设计擅自施工的;
(十二)阻碍消防车灭火救险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十三)拒绝、阻碍公安消防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的;
(十四)对灭火救险负有责任的人员,在灭火救险中不服从调动、指挥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根据不同情况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