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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消防管理办法[失效]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工程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不得任意降低防火设计标准。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防火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改动防火设计,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实行资质证制度。
  第十八条 从事生产、维修、销售消防器材、设备、防火材料的单位,必须取得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消防产品、建筑防火材料必须符合消防和防火质量要求,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和使用。
  进口消防产品,必须经国家检测机构检测,并经公安消防部门认可后,方可进口或使用。
  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第十九条 举办各种集会、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活动,应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制定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方案,并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条 从事消防工程设计和施工、固定消防设施操作、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仓库管理、消防产品检验维修等特定工种人员,应当经过公安消防部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一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经常向社会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
  教育、劳动、司法部门应当将消防法规、消防常识作为职业教育和社会教育内容。
  学校、幼儿园、家庭应当加强对学生、幼儿的消防常识教育。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区域进行明火作业。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监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以及消防重点部位防火安全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四条 各种电气线路、设备的安装、维修和改造,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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