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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消防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3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1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现发布《陕西省消防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程安东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日
              陕西省消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社会财产和人身安全,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第五条 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
  第六条 每年十一月九日为我省消防日。

第二章 消防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负责行政区内的消防工作,其职责是: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检查本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
  (二)建立并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消防安全措施,改善防火条件,消除火灾隐患;
  (三)落实消防建设经费,保障消防设施和装备水平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四)落实城乡公共消防设施的配套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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