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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5、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湘和中央在湘企业(包括办事处、营业部)按核准人数(包括在职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征收2.5元价格调节基金。
  负有代征价格调节基金任务的单位,本项目可免征。
  6、应缴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必须按各级物价部门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规定的期限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
  1、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由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可由同级物价部门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直接征收,也可委托其他部门代征,具体征收形式由各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物价部门委托其他部门的代征业务手续费不得高于所征调节基金实际数的5%。
  2、下列单位的价格调节基金,由省物价局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直接征收:
  (1)由省物价局管理价格的涉外宾馆;
  (2)中央在湘单位、驻湘军事单位和省直所属住宿营业单位及其附设、单设的娱乐场所;
  (3)由省物价局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直接进行收费年审的单位,从事业性、专项性收费中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
  (4)铁路、民航、邮电、电力行业应交纳的价格调节基金。
  3、除对住宿营业单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税务发票外,其他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价格调节基金专业收款收据。专业收款收据由各级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1、价格调节基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具体由各级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开设“收入”和“支出”两个帐户,“收入”户的资金应按时转入同级财政专户,用款计划批准后,由财政专户转入“支出”户,方可使用。
  2、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支配权属同级人民政府。使用时,由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执行。
  经同有人民政府批准,价格调节基金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并按规定收取占用费。
  3、价格调节基金用于调控市场重要副食品价格水平。主要用于:补贴负有平抑市场物价责任的国有商业部门因执行国家政策,在收购、经营中造成的亏损;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市场物价发生大的波动时的价格补贴;平抑节日市场物价的补贴;扶持重要副食品的生产基地和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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